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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 制图基本规定

更新时间:2015-03-09 18:03:47点击次数:1934次
第2.0.1条 图目录、设计施工说明、设备及主要材料表等,如单独成图时,其编号应排在其它图纸之前,编排顺序为图纸目录、设计施工说明、设备及主要材料表等。
第2.0.2条 图样需用的文字说明,宜以附注的形式放在该张图纸的右侧,并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。
第2.0.3条 一张图纸内绘制几种图样时,图样应按平面图在下,剖面图在上,系统图或安装详图在右进行布置。如无剖面图时,可将系统图绘在平面图的上方。
第2.0.4条 图样的命名应能表达出同样的内容。
第2.0.5条 采暖通风平、剖面图,应以直接正投影法绘制。
第2.0.6条 采暖通风系统图应以轴测投影法绘制,并宜用正等轴测或正面斜轴测投影法。当采用正面斜轴测投影法时,Y轴与水平线的夹角应选用45°或30°。
第2.0.7条 采暖、通风、空调的设备、部件、零件宜编号列表表示。其型号、性能和规格应在表内填写齐全、清楚,图样中只注明其编号。
第2.0.8条 设备及主要材料表、部件统计表、零件明细表、宜采用表4.0.8-a、b、c的格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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